晋环发[2008]469号
各市环保局,各燃煤电厂:

    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是完成全省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的关键。为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省环保局曾于2008年2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08]73号),就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运行过程中在线监控及联网、台帐、历史记录、运行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环境部组织的2008年上半年污染减排核查中,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运行中的问题仍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历史数据缺失、开启旁路挡板运行、在线监测仪器不按期进行校核或没有联网运行等方面,严重影响我省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截止目前,我省燃煤机组普遍配套建设了烟气脱硫设施,为保证已建成烟气脱硫设施正常运转,发挥二氧化硫减排作用,确保我省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运行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已建成投运的脱硫设施必须规范运行,设有烟气排放旁路的脱硫电厂,必须全关旁路挡板运行,否则视为不正常运行。各电厂应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脱硫设施年投运率必须达到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脱硫设施停止运行(包括机组停机引起的脱硫设施停运)和恢复启动,必须向省环保局书面报告,并抄送所在市市级环保部门。若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天,或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能满足95%要求时,脱硫设施停运,发电主体设备(燃煤锅炉)应同步停产。发电企业要统筹安排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更新或设备维修计划,应尽可能与燃煤机组停机检修同步进行。
    二、所有电厂必须在其脱硫系统中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烟气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等参数,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燃煤电厂及在线监测装置的运营单位应加强线监测系统设备管理,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进行维护(校准、校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采集数据时,或数据出现偏差,应及时检修并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否则视为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施,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18条规定予以查处。
    三、做好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存储。脱硫装置所有运行参数的历史曲线记录(如脱硫设施增压风机电流、脱硫效率、旁路挡板开关状态、主机负荷、所有脱硫剂循环泵电流、入口SO2浓度、脱硫剂供浆流量、PH值等)至少保存一年,现计算机历史站数据存储容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为防止历史数据丢失,各燃煤电厂要定期(每月或每周)做好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工作(例如刻制光盘等),且保存的历史数据文件无法人为修改。凡在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脱硫装置运行参数历史数据的,视为燃煤机组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运行。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特别是开启旁路偷排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并按照认定的超排量,追缴排污费。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机组,通报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和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完善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月报制度。根据环境部核查情况,对原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进行调整(见附表),从8月份起,各电厂执行调整后的报表。所有燃煤电厂要明确专人,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和每台脱硫设施增压风机电流、脱硫效率、旁路挡板开关状态、主机负荷、所有脱硫剂循环泵电流、入口SO2浓度、脱硫剂供浆流量、PH值的历史曲线报送省环保局和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文字版统一为A4幅面,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doc
 
联系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联 系 人:贺中伟
联系电话:0351-6371065,6371076转803 
电子邮箱:shanxiwkc@126.com
邮    编:030024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