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发[2008]73号
 
各市环保局、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已建成烟气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通过环境监管,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就加强我省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通知如下:
    一、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步伐。最迟2008年6月底前,现有燃煤机组必须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鼓励循环流化床锅炉增设炉外脱硫设施,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脱硫设施建成投运之前,根据《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未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任务的燃煤机组按照1.26 元/公斤标准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二、加强已建成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设计指标,脱硫设施投运率不得低于燃煤机组正常发电时间的95%,二氧化硫排放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要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提前10日报请省环保局批准同意,同时抄报当地市级环保局。遇事故停运应向在24小时内省、市环保局报告。发电企业要统筹安排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更新或设备维修计划,应尽可能于燃煤机组停机检修同步进行。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天的,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停运。
    三、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视为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这将直接影响我省减排目标的完成。各地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维护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加强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校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采集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对于未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校验的,视为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施,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18条规定予以查处。
    完善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存贮,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贮存6个月以上的历史数据。凡历史数据存贮时间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必须于2008年3月底前予以完善。从2008年4月1日起,凡在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的,视为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不能稳定运行。
    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联网进度。2008年3月底前,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含循环流化床机组)要与省、市环保局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实现对脱硫设施运行的实时监控。具备联网条件但逾期不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联网运行的,依法予以查处。已联网运行的电厂,要保证数据正常传输,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数据传输中断时,应尽快予以恢复,并向环保部门报告,说明原因。
    四、建立完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系统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及事故处理、旁路挡板门开启、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消耗量及硫份、脱硫剂用量、脱硫设施电耗及水耗、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及处置等情况,全面、真实反映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状况。
    五、建立重点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月报制度。单机10万KW及以上或其他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所属电厂,于每月5日前向省、市环保局报送上月燃煤机组分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附表)。省环保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于每月向社会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并同时通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扣减脱硫设施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六、加强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环保部门对重点燃煤电厂每月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现场检查,均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要求,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脱硫设施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核查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至少10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查阅企业发电量、耗煤量等生产运行记录,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修记录、入炉煤质化验单、脱硫剂的使用单据等辅助材料。现场检查情况均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说明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依据。企业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可视为该脱硫工程不运行。
    对擅自停用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或开旁路通道运行、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行为,以及拒报或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或在台帐中弄虚作假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重处。
   
    附表: 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doc
   
    联 系 人: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贺中伟
    联系电话:0351—6371065,6371076转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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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