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保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环发[2013]74号)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的要求,我省从2013年9月开始公开经审核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同时要求企业自行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初步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公开工作。鉴于目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公开尚不完整、同时尚未公开实时数据的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阳光政务”,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现就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控和自测信息实时公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公开工作
(一)部门职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公开工作由省厅督察处负责,省环境监控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发布平台为省环境保护网“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专栏。
(二)公布程序
1、审核数据。省级监控平台审核总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的在线监控数据,各市监控平台审核除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以外其余国控重点企业的在线监控数据。各级监控平台要按照环保部技术规范,做好数据判定修约、数据生成确认等环节工作,确保在线监控数据逐日审核、逐日发布。
2、报送和发布数据。省环境监控中心和各市环保局逐日审核后的数据,由省环境监控中心统一汇总后,于每个工作日15时以前将数据电子版经环保内网发送至省环境信息中心指定邮箱。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在每个工作日18时前在省环境保护网“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发布。数据提供单位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公布要求
1、省厅公布审核合格的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数据(日均值),市县按属地监管原则公布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数据,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获取数据能力的,由获取数据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公布。
2、公布的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在线监控点名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流量等。数据出现丢失、异常或超标情况,应当在备注栏标注说明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
3、审核后的在线监控数据应当在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公布,原则上当天数据应于次日公布,凡涉及法定假日或日常休息日,其数据应在上班后第一天内予以发布。
4、所有公开信息应同步保留责任单位盖章的纸质版本,并在本单位存档。省厅督察处定期对各单位所发布的审核后监控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进行发布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责成整改。
二、推动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实时公开
(一)部门职责
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工作由省厅监测处负责,省环境信息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发布平台为省环境保护网“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二)公布程序
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中的人工监测数据,由企业通过各市环保局统一报送后,统一上传到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在自行监测信息专网建立前,由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将企业报送的自动监测数据提供给省厅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三)公布要求
1、实时公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所有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均应实现每小时动态查询,实时数据与发布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个小时。
2、省市两级环保部门搭建重点企业自测信息公布平台,并向公众公开。省厅统一实时发布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各市环保局统一发布辖区内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应当界面友好、分类明确、便于查询实时和历史数据。
3、鉴于此类数据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在自行监测平台显著位置应当注明“企业对其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或“实时公布数据为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未经环保部门审核”。
三、确保污染源实时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污染源监控信息公开是2015年省厅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省厅将对各市实施污染源监控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考核。有关考核要求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环发[2013]74号)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执行。
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统计省市两级网站污染源监控信息发布情况,重点关注信息发布的完整性、时效性、和数据质量等重点环节,按季度发布统计情况。省环保厅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有关市县、有关企业进行重点督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联系人:
环境督察处 杜 斌 6371083
环境监测处 王吉明 6371054
省环境监控中心 王 亮 6371180
省环境信息中心 曹 洁 637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