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发[2008]212号
为保证奥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我省环境安全,现就做好奥运会期间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我省环境质量的重要性,保持高度警惕,全面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严制定环境监管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要落实到重点企业每一个工段和生产环节。
二、全面排查隐患,防范跨界污染和群体性事件
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海河流域上游周边的矿山企业尾矿库、重点化工企业、高速公路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沿线以及与周边省份交界区域进行仔细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杜绝超标排污,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晋城等市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饮用水源地、尾矿库、重点化工企业和跨界污染排查工作,确海河流域水质安全。
各市要实行区域和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一旦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以及跨界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核实,并与周边市县及有关部门互通信息、紧密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因尾矿库坍塌、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三、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
1、对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无论何时建成,一律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生产,并严格依法予以重处。
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所有超标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
3、加强对已建成燃煤发电机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所有发电企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行,除尘、脱硫效率达到设计指标,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的,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停运。
4、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所有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运率必须达到100%,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擅自减小处理能力,处理率达不到要求的,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5、规范排污口,防止偷排偷放,接受公众监督。环保部门要督促未规范排污口的企业必须于5月31日前完成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设置统一的标志牌。不按规定规范排污口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私设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的,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6、加强对秸秆禁烧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秸秆焚烧。
7、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市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四、进一步加大巡查巡检工作力度,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市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对环境执法敏锐性和责任感,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做好执法工作。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无规则突击检查和夜间检查。对重点排污企业每月现场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
五、切实做好环境应急救援准备
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准备,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处置能力,完善各项处置措施,充分发挥预案效能。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有关市县环保局应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跨省交界处要有应急监测、导流(渠、沟)、堵截、吸附、中和等救援处置措施,切实做好人员、物资、车辆、监测设备等应急准备。
六、加强应急职守,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认真查处公众信访举报投诉,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热线要保持24小时畅通,要做到及时接报、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涉及集中饮用水源地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一律上报,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行为。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处置、妥善应对,防止出现由于当地环保部门不及时上报导致事态扩大升级现象,杜绝迟报、瞒报,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引导群众积极举报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请各市环保局尽快组织实施,每个月5日前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局将对各市相关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建宏 李健
电 话:0351――637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