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发[2011]333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晋政函[2011]100号文件)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从2011年开始,我省将全面推行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总量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以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积极治理污染,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经研究,我厅决定从今年开展在重点排污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刷卡式”总量控制仪并联网,在监控平台和排污企业现场端实时显示和动态扣减允许排污量,以规范企业排放管理,避免超总量排污现象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小排序,我厅确定在首批100家重点企业中安装“刷卡式”总量控制仪,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重点企业。首批安装总量控制仪重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名单所列企业应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总量控制仪安装和联网,1月31日以前完成设备验收。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厅对首批安装总量控制仪的重点排污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IC卡动态管理。在安装总量控制仪的同时一并发放污染物排放总量IC卡,按
照“年初充值、年末核算、实时扣减、超量警告”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首批企业实施总量监控的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4项,预留监控指标为烟尘、工业粉尘和二氧化碳3项,暂不纳入管理。
    IC卡发放充值、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由总量处负责。首批持卡企业应于2012年1月31日前来省环保厅办理IC充值手续,总量处依据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年允许排放量予以充值。
    IC卡总量动态扣减和实时报警工作由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省环境监控中心根据所在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时扣减允许排污量并通过联网数据显示在排污企业终端。自动监控数据每个工作日审核发布一次。对于已排放量达到允许排放量90%的企业应发送提醒,对于已超量排放的企业应通过总量控制仪发出警报。
    总量监控仪安装联网督促、超总量企业通报和整改督办工作由环境督察处负责。凡涉及超总量排放企业,由环境督察处与企业超标排污情况一并汇总,按季度进行通报并督办整改。
    三、严格监督管理。对已安装总量控制仪、年底核算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我厅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一年中期间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经我厅审核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排污指标以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购买排污指标的前提为不得超过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
    四、首批“刷卡式”总量控制仪设备费用由我厅使用国家专项资金承担,不需要排污企业支付设备费用。经政府采购,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为本批“刷卡式”总量控制仪设备中标供货商,负责现场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联网工作。各排污企业负责提供场地、供电、管路施工等基础条件,所需辅助材料、网络传输、电费等费用由各企业自行承担。
    五、各排污企业要将总量控制仪纳入生产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恶意破坏或故意不提供基础条件。凡总量控制仪不能正常运行的,我厅一律不予核定排污指标。
    六、各市环保局要做好动员和组织工作,逐一落实名单所列企业的有关工作,协调供货商和排污企业按期完成供货、安装和联网工作。若本批企业未按期完成总量控制仪安装联网,我厅对其一律不予年检换发、续发、新发排污许可证,不允许其参与排污权交易。
    联系人:环境督察处      杜  斌  6371083
    总量处          贺中伟  6371110
    省环境监控中心  李凌昇  637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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