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3月,全省102个县(市、区)中累计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最多的县(市)是侯马市和安泽县,均为91天,占到日历天数的100%,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37天和31天;二级以上天数排在第3—12位的县(区)依次是:沁县(90天)、长子县(90天)、浮山县(89天)、汾西县(87天)、永和县(86天)、五台山风景名胜区(86天)、屯留县(84天)、大宁县(82天)、平顺县(82天)和长治县(82天),均占到日历天数的90%以上。
这12个县(市、区)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加大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而且措施得力、执法严明、监管到位:
一是侯马、长治、浮山等县(市)集中对主城区周边的钢铁、电力、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和设施实施了关停、淘汰。
二是各县(市)对主城区内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实施集中治理,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或强制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较好地控制了原煤散烧,降低了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如侯马市清洁型燃料使用率已达到95%以上。
三是加快实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集中供热率、集中供气率逐年提高,屯留等县(市)已达到60%以上,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燃煤采暖锅炉进行了集中拆除。
四是加强主城区建筑工地和道路二次扬尘污染的监管,各县(市)都对建筑工地采取了围网、遮盖等作业措施,对车容不整、装运散状物、超载超重车辆进行了严格监管,并在车辆过往较频繁的路段采取了限速、禁行等措施。
五是开展城镇绿化、美化和靓化工作,安泽、永和、长治等县(市)狠抓建成区道路绿化、环城绿化和城镇村庄周围绿化,全力做好小街小巷的硬化、美化,减少土地裸露面积,有效地抑制了扬尘、沙尘污染。
今年第一季度,累计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最少的县是中阳县,只有6天,仅占日历天数的6.6%,比去年同期减少4天;二级以上天数列倒数第2—6位的县依次是:偏关县(11天)、盂县(17天)、柳林县(17天)、兴县(18天)和定襄县(18天),均不足日历天数的20%。
经初步分析,我们认为,影响这些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县城及周边工业企业的影响,特别是中阳县,仅中阳钢厂1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就占到了全县排污总量的60%以上,尽管企业已经做到了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但由于紧邻县城且排污量大,还是对县城的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柳林、盂县、定襄等一些工业较发达的县(市),由于城镇周边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还不够大,超标排污现象较为普遍,是造成县城大气环境质量难以有效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是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集中供热率和集中供气率普遍不高,6县中集中供热率、供气率最高的分别只有30%—40%,有些县(如偏关县)甚至至今没有开工建设集中供热、供气工程,严重减缓了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步伐。同时,由于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的推广使用工作没有很好地做到位,清洁能源使用率也不高,致使城区内大量的燃煤设施特别是民用采暖煤炉仍在超标排污,加重了县城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
三是二次扬尘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运煤车辆在没有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的情况下,驶入县城,沿路抛洒、泄漏、起尘,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县城大气环境带来了污染。
对此,要求: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孟省长“动则真、干则胜”的指示精神,针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对策,进一步加大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督查和调度,确保“蓝天碧水工程”和“侯马市、永济市、高平市、安泽县、垣曲县、沁水县、长子县、屯留县、长治县、广灵县、左云县、应县、神池县、五寨县、方山县等15个重点县(市)主城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年度目标的如期实现。
排名后20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4月20日前拿出限期整改计划,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列出限期整改单位和项目清单,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目标,通过新闻媒体或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所属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环保部门。
今年后3个季度,各县(市、区)要着力完成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整治城镇建成区及周边的工业企业,特别要对城镇周边工业集中区的污染进行一次彻底的整治,实施工业燃煤设施烟气脱硫和除尘系统提效改造,2008年10月底前,县控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
第二,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虽经治理但仍然给城镇建成区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的污染企业和设施实施关闭或搬迁。
第三,全力加快城镇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尚未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的县(市)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城镇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其他县(市)要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面积。到2008年底,“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的县(市)和15个重点县(市)的集中供热率平均达到50%。
第四,全面治理、改造城镇建成区范围的各类燃煤设施,拆除取缔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的燃煤取暖设施,暂时无法实现集中供热的,一律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能源;建成区范围的经营性茶浴炉、营业性炉灶和产热量0.7MW以下的锅炉等设施也要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能源,禁止原煤散烧。到2008年底,“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的县(市)和15个重点县(市)的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
第五,彻底取缔城镇及周边的各种露天开采活动,整治物料堆放扬尘,清理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和煤焦集运站等扬尘点,关闭没有经过合法审批或布局不合理、环保设施不配套的煤焦集运站。完善建筑施工工程环保审批手续,施工工地和拆除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或滤网覆盖。强化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严禁无抑尘措施的运煤车辆驶入城镇建成区。
第六,认真做好城镇环城绿化、道路绿化及硬化、街区绿化、庭院绿化及美化等工作,扩大城镇公共绿地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减轻扬尘、沙尘等给城镇建成区带来的不良影响。
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省环保局将按季度进行考核,对排名后5位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受理该县(市、区)除污染减排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对连续2个季度排名在后5位的县(市、区),将依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政绩考评时,实施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