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环罚字〔2013〕23号
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208000007832(1-1)
组织机构代码:74087049-0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龙山街道红旗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培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3年5月21日,我厅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部分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道,取样监测COD583mg/L,氨氮6.71mg/L,苯胺类0.80mg/L,色度83;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COD558mg/L、超标1.79倍,色度100、超标0.25倍,苯胺类4.16mg/L、超标3.16倍。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环监测(执)〔2013〕49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厅于2013年8月26日以《安徽省环保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字〔2013〕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安徽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环听告字〔2013〕20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请求重新考虑酌情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1. 在2013年7月21日才知道国家新标准。
2. 检查发现雨水管道中有色度的水,实际是操作工工作失误造成的。
3. 已积极进行整改。
经审查,我厅认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于2012年10月19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且即使以《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标准评价,你公司5月21日排放的废水仍然超标,你公司提出的由于不了解新标准导致超标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以采纳,维持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的处罚;你公司提出的雨水管道出现特征污染物的意见经查属实,且已采取相应措施整改,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第九条“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和第十四条“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利用雨水管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经计算为壹拾肆万柒仟玖佰零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户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21101021000004380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