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环罚字〔2013〕16号
安徽省皖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300000036243(1-1)
组织机构代码:71992294-6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海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孟新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3年4月10日,我厅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氨氮57.8mg/L,超标7.8 mg/L。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环监测(执)〔2013〕3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厅于2013年8月26日以《安徽省环保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字〔2013〕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安徽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环听告字〔2013〕22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经计算为壹拾万陆仟陆佰贰拾柒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户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21101021000004380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