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环境统计公报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环保部要求,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是在2014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国家的调整原则进行了调整筛选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2015年全省共筛选出7717家重点调查企业。

农业源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户发表调查,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养殖量和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城镇生活源以市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市级行政区环保部门统一核算,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据此填报相关报表,污染物产生量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产生系数进行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扣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

机动车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根据“遵循基数、核清增量、核实减量”原则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逐个发表调查汇总。

二、污染排放情况

1、废水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015年,废水排放总量280626.24万吨,比上年增加3.05%。其中工业71435.69万吨,城镇生活208927.99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262.55万吨。

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共计87.11万吨,比上年减少1.63%。其中工业8.28万吨,农业35.48万吨,生活42.72万吨,集中污染治理0.63万吨。

2015年,全省氨氮排放总量共计9.68万吨,比上年减少3.73%。其中工业0.67万吨,农业3.51万吨,生活5.44万吨,集中污染治理0.05万吨(见表1)。

表1  2015年度废水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单位:万吨

指标

总量

工业

农业

生活

集中污染治理

废水

280626.24

71435.69

 

208927.99

262.55

化学需氧量

87.11

8.28

35.48

42.72

0.63

氨氮

9.68

0.67

3.51

5.44

0.05

2、废气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015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48.01万吨,比上年减少2.62%。其中工业42.00万吨,生活6.00万吨,集中污染治理0.0004万吨。

2015年,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72.10万吨,比上年减少10.69%。其中工业48.85万吨,生活1.38万吨,机动车21.87万吨,集中污染治理0.005万吨。

2015年,全省烟(粉)尘排放54.60万吨,比上年减少16.37%,其中工业源47.80万吨,城镇生活源4.45万吨,机动车2.35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004万吨。

 

 

表2 2015年度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单位:万吨

指标

总量

工业

生活

机动车

集中污染治理

二氧化硫

48.01

42.00

6.00

/

0.004

氮氧化物

72.10

48.85

1.38

21.87

0.005

烟(粉)尘

54.60

47.80

4.45

2.35

0.004

                

3、工业固体废物

201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3058.96万吨,综合利用量11762.79万吨,处置量1048.74万吨,贮存量518.01万吨。

危险废物产生量89.43万吨,综合利用量64.51万吨,处置量23.34万吨,贮存量2.23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