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东至香隅化工园化学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皖环函〔2016〕297号
 
东至经济开发区固废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东至香隅化工园化学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2016年第0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池州市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安徽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厂区内,主要综合处置东至香隅化工园所产生的化学危险废弃物,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2吨/日废弃物回转窑焚烧装置,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焚烧灰渣暂存库、烟气净化系统,部分辅助设施、公用和环保工程依托已建成的安徽广信农化有限公司。2013年6月23日,我厅批准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皖环函〔2013〕651号);2013年7月4日,池州市环保局同意该项目试生产(池环项〔2013〕23号)。项目实际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1%。
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项目焚烧系统的排污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消毒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废水经东至广信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长江。工艺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急冷+干法吸收+陶瓷滤网脉冲除尘+湿法吸收工艺处理,处理后的烟气通过35米高的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炉渣、飞灰送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化稳定后安全填埋,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编制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东至县环保局备案,设置了事故废水应急池。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东至香隅化工园化学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验〔2015〕第56号)及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二噁英类检测报告(D16010020)表明:
(一)焚烧炉烟气中,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最大浓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臭气浓度最大监测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标准要求。氨、氯化氢、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汞、铅最大监控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项目依托的污水处理设施广信农化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中,pH、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总磷、氟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铜、总锌、总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总有机碳监测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要求。总铅、总镉、总铬、总汞、总砷、六价铬、苯并(a)芘监测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一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地下水监测井中,pH、砷、铜、铅、锌、镉、六价铬、挥发酚、汞、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氨氮、氟化物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三)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计算,项目每年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为0.50吨、0.38吨,满足环评批复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50名被调查对象中,78%的被调查者对该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满意,22%的人认为较满意。
(五)根据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800米,目前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等敏感点。
四、验收结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我厅同意该项目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回转窑焚烧装置及其配套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焚烧配伍比例,确保各项焚烧控制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按环评文件要求定期开展二噁英等污染物日常监测。
(二)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制度;焚烧产生的飞灰和残渣等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防止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正式运行后,如产生不符合环评文件的情形,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落实相应改进措施。
六、池州市、东至县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的要求落实事后监管责任,密切关注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必要时督促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