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省工作方案
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后,我办草拟了“水十条”解读材料;今年8月和10月,分别组织召开《水十条》解读培训和推进会;我办梳理了“水十条”明确需2015年完成的工作任务,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发文要求省直有关厅局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实施,确保了国家下达的2015年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印发了《关于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清单的函》(皖水领办〔2015〕6号),召开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调查会,要求省直各牵头部门按要求对任务进一步梳理,制定调查清单,并组织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
组织编制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汇总《水十条》每项任务牵头单位提出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基础上,按照环保部印发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要求,编制形成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两次征求了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省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12月30日以省政府皖政〔2015〕131号文件形式正式发布。31日报国务院备案。
(二)配合做好全国人大、省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
2015年5月,全国人大对我省水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我办草拟省政府汇报材料,并配合安排检查组现场检查行程。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题审议,我办草拟了审议报告;并按省政府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定并上报了省人大审议情况的办理意见。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1、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跟踪督办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问题限期整改,铜陵市完成三水厂二级保护区狼尾湖排污口取缔,淮南市完成一水厂保护区龙王沟排污口截流,开工建设姚家湾排污口截流工程;芜湖市完成二水厂水源保护区中石化油库码头搬迁选址。通报滁州市、马鞍山市、安庆市和巢湖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遥感监测环境违法问题,并要求整改。
2、开展2014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根据环保部统一部署,会同省监测站完成2014年度地级市及县城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并上报环保部。完成45个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并上报。
3、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起草完成《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制定并印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理流程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引江济淮工程等3个重大项目穿越保护区审查并办复省政府。组织划定各市供水人口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截止目前,各市已基本完成市政府报批程序。对休宁县二水厂等新增及调整的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进行审查。
4、推进市县级备用水源建设。会同住建厅调度督促备用水源建设进度,截至2015年底,我省11个地级市、31个县城所在镇建有备用水源。
(四)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
1、开展规划考核。迎接国家对我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组认为2014年安徽省扎实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做了大量工作,规划实施取得了积极进展。我省长江、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4度实施情况均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长江、淮河流域考核结果均为好。
组织重点流域规划省级考核,除巢湖流域合肥市考核结果为较好,其他流域各市考核结果均为好。目前,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已向各市政府进行了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2、督促规划实施。继续按月调度规划项目进展情况及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规划项目完成情况:淮河流域346个规划项目中,完成295个,完成率85.3%,正在调试7个,在建20个,前期准备18个,未启动6个。巢湖流域167个规划项目中,完成138个,完成率82.6%,正在调试4个,在建19个,前期准备5个,未启动1个。长江流域74个规划项目中,完成71个,完成率95.9%,在建3个。“十二五”期间,我省淮河、巢湖、长江流域规划项目完成率均在80%以上,达到国家年度考核要求。
(五)贯彻落实《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组织划定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分方案,确定划分原则,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8号),明确由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省巢管局和合肥市政府分别负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具体划定工作。目前,省巢管局、合肥市政府按省政府要求正在划定保护区范围。
2、建立跨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会同科监处、省站制定《巢湖流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水体水质交接责任断面及目标设置方案》并纳入专项监测,实行跨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目前方案已下发各市,要求各市开展监测。
3、强化蓝藻应急防控
(1)建立蓝藻防控长效机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巢湖蓝藻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41号),明确省巢湖管理局负责巢湖蓝藻监测,建立蓝藻巡查制度;省环保厅定期统一发布蓝藻监测数据信息,根据藻情向合肥市政府发出预警预报,并报告省政府;合肥市政府建立完善蓝藻应急防控机制,组织开展蓝藻日常防控打捞及应急打捞工作。
(2)加强蓝藻水华监测预警预报。4月份正式启动巢湖蓝藻应急防控工作,加强蓝藻“水华”预报预警,采取卫星观测、人工监测等方式,密切关注水质、藻情变化,保障东半湖饮用水安全。定期统一发布蓝藻监测数据信息,根据藻情向合肥市政府发出藻情预警预报。根据蓝藻水华红色预警,8月3日,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发送《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告知函》。2015年4月至10月底,湖区共出现蓝藻水华聚集65次,其中“区域性水华”5次,“局部性水华”5次,“零星性水华”55次。
(3)组织开展蓝藻打捞处置工作。多次组织现场巡查,督促合肥市加强聚集敏感区打捞工作,加密打捞频次,扩大打捞范围。2015年,合肥市塘西河和派河口2座藻水分离港均投入运行,处理藻浆分别为16.3万方和5.2万方,人工打捞蓝藻约7.53万吨 。
(六)继续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1、完善落实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政策。联合财政厅印发《关于公布2014年大别山区罗管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的函》,公布省控断面监测数据。根据监测数据,下游合肥市4000万元补偿资金、省级财政1.2亿元补偿资金均已拨付到位。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六安市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和《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了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并明确相关水质监测和考核要求。
2、积极争取延续新安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政策。为争取国家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的继续支持,2015年,我办配合财政部门,多次与浙江省财政、环保部门进行磋商,并由两省政府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继续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工作的请示》,恳请国务院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拓展合作方式。经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明确继续对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给予支持,中央财政2015-2018 年度分年补助资金数额为4亿元、3亿元、2亿元,目前,2015年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补助资金4亿元已经下达。 11月21日,皖浙两省财政、环保部门在黄山市召开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新一轮机制建设座谈会,讨论第二轮生态补偿试点方案和实施协议。
(七)加强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1、完成2014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会同厅规财处、省环科院、省财政厅经建处完成瓦埠湖、太平湖、黄大湖和焦岗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审核工作,并上报财政部、环保部。四个湖绩效评价得分分别为64分、93.5分、85分和69分。
2、完成2015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和报备工作。2015年,我省新增佛子岭水库纳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全省纳入湖泊专项支持的湖泊增加到5个。会同规财处联合省财政厅完成5个湖2015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审查与批复,并上报环保部和财政部备案。
3、推进专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实行湖泊工作季报制度,督促调度专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进展情况,对5个湖泊项目进展情况、考核断面水质、工作举措等实行季调度,推进专项实施进展。总体方案确定的太平湖项目72个,已完工40.3%;瓦埠湖项目71个,已完工42.3%;焦岗湖项目26个,已完工50%;黄大湖项目90个,已完工24.4%;佛子岭水库2015年安排项目10个,已完工10%。
4、加强水质较好湖泊水质监测工作。会同厅科监处、省监测站印发《关于开展水质较好湖泊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5〕150号),新增41个湖泊及主要入湖河流监测点位(断面),实现纳入国家较好湖泊规划的我省24个湖泊监测全覆盖。
(八)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按照国家2015年地下水污染调查实施方案要求,我省2015年评估重点为再生水农用区、固体废物处置场和高尔夫球场,选取宿州市埇桥区再生水农用区、合肥市吴山固体废物处置场和合肥紫蓬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为重点调查对象,完成地下水样品采集和分析监测工作。编制完成《2015年安徽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和《安徽省2011-2015年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总报告》。
(九)加强水环境监管,严防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1、妥善处置沱湖天井湖渔业损失。7月,蚌埠五河县沱湖、天井湖受上游下泄污水污染造成大量水产养殖死亡。接到事件通知后,我办立即派员陪同厅领导,会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地方政府开展全面调查,指导做好群众安抚、渔业损失评估、责任认定等工作。及时在安徽日报、中安在线等主流媒体公布调查处置进展情况,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取得了良好的舆论引导效果。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受损养殖户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沱湖、天井湖渔业损失最终得到了有效处置。处置过程中,未发生任何社会不稳定事件。
2、加强跨市界水污染联防联控。为防止跨界污染事故发生,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办草拟了关于加强跨市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在加强源头防范、开展联合监测、统筹防洪防污、加强应急处置、完善会商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力求能够预防和减少跨界纠纷,推动上下游联动协同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