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及环境统计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42号)文件要求,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是环保部下达的两年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结果将作为“十二五”减排基数,对于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保部2008年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城镇生活源采取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其余以区县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人员,保障经费,从根本上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保障不足的问题,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我厅将组织开展对市级更新调查工作业务骨干的技术培训,各市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县(区)级更新调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污染源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数据获取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农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疏通数据获取渠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分析,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与经济发展等数据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市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汇审工作;县(区)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届时,我厅和督查中心将对各市更新调查工作进行抽查核查。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1年元月10日之前)

各市要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以及组织业务培训等。要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元月11日-3月20日)

县(区)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各市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3月20日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审核工作。

(三)汇总修改阶段(2011年3月21日-4月1日)

各市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3月21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工作;我厅将于3月25日对各市数据进行审核; 4月1日各市数据修改完成并再次上报我厅。

(四)总结上报阶段

我厅将于4月10日完成总结和数据的再次复审,4月15日前上报环保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