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环保局,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脱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运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要求,现将脱硫电价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按照国家标准完成脱硫改造的,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
二、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实施时,必须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和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并分别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电力公司联网。脱硫设施运行正常,且具备在线监测能力的,可以向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提出脱硫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在收到发电企业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三、发电企业在向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申请脱硫验收时,应在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申请及以下材料报送省物价局备案:(一)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部门、省电力公司联网的证明资料;(二)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受理申请的日期证明;(三)申请环保验收当日电能表起始数据。
四、脱硫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功能运行正常而尚未完成环保验收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将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五、发电企业不得擅自停运脱硫设施。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系统中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进行定期旁路开启试验的,需提前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同意。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测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遇故障紧急开启旁路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电力公司。
六、发电企业要分机组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运行和维护记录、机组负荷记录、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记录、脱硫副产物处置记录、厂用电率记录、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记录、运行事故及处理记录等,以及脱硫塔进出口及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值和去除率连续监测记录。
七、脱硫电厂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传输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烟气在线监测和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并按照脱硫设施运行规定进行比对监测,按季度向省级环保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并抄送省电力公司。
八、脱硫电价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机组烟气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硫设施投运率为脱硫设施投运时间占相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的百分比,脱硫效率为混合烟道二氧化硫浓度与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的比值。
九、以下情形将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一)根据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
1. 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 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 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二)燃煤机组脱硫效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对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0%的,从低于标准两个百分点后,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上网脱硫电价0.1分/千瓦时,直至扣完脱硫电价1.5分钱。
(三)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停运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对脱硫设施停止运行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相应扣减其脱硫电价。
(四)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烟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按当年全部上网电量扣减全部脱硫电价。
十、超标、超总量、停运时间及脱硫效率原则上以在线监控数据为依据计算,同时用物料平衡计算结果进行验证。若在线监控设备故障,则按照国家关于在线监控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补充人工监测数据,同时辅以物料衡算。省电力公司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报送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按季度将审核后的分月数据提供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十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脱硫效率,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脱硫效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包括皖电东送机组)。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所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和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并按国家要求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电力公司联网,逾期将扣减脱硫电价。
十三、凡以前规定与国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