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安办函〔2012〕11号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因机构调整及工作需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决定调整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并增设政策法规研究分专业委员会。请各有关监管部门、高等院校以及科研单位根据资格条件(见附件1),在原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基础上重新推荐专家,并填写推荐专家简历(附件2)于3月1日前报我办。
联系人及电话:罗力,83813319、83813105(传真)
电子邮箱:sac83838358@163.com
附件:
1. 广东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
2. 推荐专家简历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东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专业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取得所在单位支持,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专家亦可推荐为政策法规分专业委员会专家。
五、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安全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10年以上。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七、原则上不同时兼任2个以上专业工作组委员。
八、无故两次以上不能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者不予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