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2016〕监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迅速将国家总局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转发至辖区内各类药品经营企业。要督促和指导药品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指导原则》规定,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修订质量管理文件,严格遵照《指导原则》规定,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原则》的学习培训与贯彻实施。及时组织企业人员、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与培训。自2017年2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修订《指导原则》标准,开展药品GSP认证、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等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指导原则》说明部分要求,做好认证检查结果判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判定。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和《指导原则》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违反GSP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依规组织查处和曝光;符合收回或撤销GSP认证证书情形的,应依法收回或撤销GSP认证证书。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附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