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
食用植物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追溯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生〔2016〕1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控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81号)(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意见》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及总局《意见》《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用植物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分别按照《意见》《通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规范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信息可记录、可追溯、可管控、可召回、可查询,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省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内容和信息;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保存、使用等过程的职责、权限和要求。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完善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记录生产批次、产品配方、原辅材料管理、生产加工、成品管理、销售管理、风险信息收集、产品召回等信息。企业追溯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系统、有效,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二)加强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文件精神,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监督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规范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追溯信息不规范,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相关工作,抓紧研究谋划工作思路并列入2016年工作计划。

  (三)强化与省局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衔接。省局建设的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记录了《通知》中规定的部分追溯信息,参与省局追溯系统建设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可在系统记录信息基础上,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化手段对国家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其它追溯内容进行补充。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形成《通知》中规定的完整追溯体系信息。鼓励食品植物油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不断完善追溯体系。省局将研究开展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试点工作。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阮杨峰,联系电话:025-83273645,电子邮箱ruanyf@jsfda.gov.cn。

  

  附件:1.食品药品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