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生函〔2016〕16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准入关,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局《核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及《通知》等规定,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材料进行初审,配合省局做好食品添加剂审查计划制定和现场核查的组织实施、审查结果上报等工作。食品添加剂审查组成员在现场核查时除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核查外,应做好有关文书记录和签名,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并对现场核查情况及结论终身负责。省局对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和审查组上报的许可资料严格审核,不符要求的坚决退回。有关配套办法出台后,省局将按照一定比例随机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跟踪检查,检查审查组现场核查工作质量及有关企业许可前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及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局要督促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尤其加强原料采购、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和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抽样检验。要落实好《关于开展全省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6106号)要求,排查风险隐患,确保企业具备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的能力。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局和地方政府汇报。

  三、科学安排食品添加剂抽检监测计划,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省局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总局专项转移支付省级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和省局本级监督抽检任务中食品添加剂的抽检监测计划,发现问题的,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局在接到通报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后处置工作。各县级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辖区内食品添加剂抽检监测工作,同时应按规定做好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布和通报工作。

  四、指导省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推进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局要按照《通知》规定,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按照《关于通报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情况及推进2016年建设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6100号)要求,指导辖区内纳入食品添加剂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名单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推进系统建设工作,直至2017年底完成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全覆盖的目标。对暂未开始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局要做好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引导和宣传工作。

  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彭弘雷,联系电话:025-86275831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8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