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8〕19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局今年7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当前兴奋剂专项整治工作,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及处方药销售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要严格监督药品经营企业认真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凭证使用和管理,对所有销售药品必须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三、要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方可进行销售;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时,必须经执业药师或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销售。

  四、开展药品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万店无假药”活动的深入发展;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十二个不”,企业承诺执行情况应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各地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