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11〕15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安〔201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科学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和检测方法。

  二、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扎实开展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工作,并于2011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7月1日起,所有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均应按备案的内控标准、检测方法进行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得用于生产投料。

  三、各市局要将企业备案的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和检验方法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局。各市在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四、请各市局于2011年7月1日前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EXCEL格式)形式将《江苏省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至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李明先,联系电话(传真)025~83273702,电子邮箱:limx@jsfda.gov.cn、qiansw@jsfda.gov.cn。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2.江苏省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残留内控标准备案汇总表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