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扎冲十三味丸等2个药品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1〕第012号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1725日起,对标示为内蒙古库伦蒙药厂扎冲十三味丸等2种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上述2品种的销售,现予以公告。 

  附件:2011年7月25日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