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脑塞通丸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1〕第026号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11018日起,对标示为吉林特研药业有限公司脑塞通丸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该品种的销售,现予以公告。

  附件:2011年10月18日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