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4月12日起,对标示为甘肃泰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咳喘宁等3种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上述品种的销售。
现予以公告。
附件:2011年江苏省暂停销售药品目录(005暂停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