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抗骨增生片等4个药品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267日起,对标示为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抗骨增生片等4种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上述4品种的销售,现予以公告。

  附件:2012年6月7日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