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23日起,对标示为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喘嗽宁胶囊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该品种的销售,现予以公告。
附件:2011年12月23日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