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参娥温肾口服液等4个药品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1〕第019号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1920日起,对标示为大连金泉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参娥温肾口服液等4种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上述4品种的销售,现予以公告。

  附件:2011年9月20日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