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桂龙药膏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在《新华日报》、2012年6月30日在《扬州市江都区电视台》上发布了更正启事,并于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该药品在江苏境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2012年4月24日之后,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5-83273682、8327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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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