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痔疮止血颗粒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2〕第013号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 年 1 月以来在分别在广东省的《广州日报》、湖北省的《楚天金报》、陕西省的《华商报》、四川省的《天府早报》和《成都商报》及《文摘周报》、天津市的《今晚报》、安徽省的《新安晚报》、甘肃省的《兰州晚报》、山东省的《半岛都市报》和《烟台晚报》、辽宁省的《华商晨报》发布的痔疮止血颗粒药品广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篡改了经审批的广告内容[苏药广审(文)第2011100398号];

  二、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

  三、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范围。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撤销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痔疮止血颗粒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苏药广审(文)第2011100398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