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藿香清胃胶囊药品广告等问题,于2011年3月23日分别在《新华日报》、《泰州晚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并于2010年12月2日起停止该药品在江苏境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12月2日之后,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请于2011年5月12日前向省局稽查局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5-83273682、8327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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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0008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