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
认证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通〔2013〕19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13年12月3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且无法按新修订药品GSP完成改造的,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相关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6月30日。

  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GSP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延续工作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对照新修订药品GSP、原药品GSP、换证标准进行自查;

  (二)向省局递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

  (三)省局组织或委托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现场核查;

  (四)根据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核情况,省局作出是否同意相关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意见;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局发给证书有效期延续确认件(见附件4、5);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函告企业,企业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认可。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延续工作由省辖市局或省直管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做好企业相关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

  四、药品经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延续期间,应严格遵守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有计划地按照新修订药品GSP进行自查整改,针对存在不足认真加以改进完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延续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证书有效期延续期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标准的,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附件:1、申请材料目录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确认件

          5、《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延续确认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