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零售药店面广量大,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加强我省零售药店诚信体系建设,是大力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加快整合、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顺利推进。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零售药店诚信档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零售药店日常监管及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入药店诚信档案,并作为评定其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具体评定方法和步骤另行发文通知。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督促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注意收集实施《评价标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江苏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