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食药监餐〔2011〕12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现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评定办法》、《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定细则》、《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评定细则》及《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遴选名额

  按照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任务, 2011年全省创建省级示范县(市、区)5~7个、示范街20条、示范单位100个左右。各市在遴选报送名额时,示范县(市、区)不超过1个,示范街1~2条,示范单位10个左右。

  二、遴选标准

  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遴选条件和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中的评定办法和评定细则要求。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遴选,采取自愿申报、自下而上、层层遴选的办法。

  (一)申报。符合创建基本条件且自愿参与创建的餐饮服务单位、街道及县(市、区)于2011年5月30日前向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卫生局)提交申报表,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初审。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卫生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及地区进行初审,签署同意意见后,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申报名单(附申报表和创建方案)及有关初审材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安全监管处。

  (三)复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确定参与创建的单位及地区名单并备案。

  (四)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定。

  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将在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中择优遴选、推荐。

  附件:1.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评定办法 

        2.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定细则 

        3.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评定细则 

        4.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定细则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