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现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评定办法》、《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定细则》、《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评定细则》及《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遴选名额
按照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任务, 2011年全省创建省级示范县(市、区)5~7个、示范街20条、示范单位100个左右。各市在遴选报送名额时,示范县(市、区)不超过1个,示范街1~2条,示范单位10个左右。
二、遴选标准
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遴选条件和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中的评定办法和评定细则要求。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遴选,采取自愿申报、自下而上、层层遴选的办法。
(一)申报。符合创建基本条件且自愿参与创建的餐饮服务单位、街道及县(市、区)于2011年5月30日前向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卫生局)提交申报表,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初审。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卫生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及地区进行初审,签署同意意见后,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申报名单(附申报表和创建方案)及有关初审材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安全监管处。
(三)复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确定参与创建的单位及地区名单并备案。
(四)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定。
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将在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中择优遴选、推荐。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