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申请并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且企业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已不符合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同时,你公司也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要求提交自查与整改报告。为切实防控药品安全风险,我局决定收回你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A-JS13-008)。请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本通知及时送达该企业,并督促企业于2017年1月30日前将证书交回我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