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地佐辛注射液《药品广告审查表》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0)第017号

  我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已审批的广告进行抽查复审中发现: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地佐辛注射液属二类精神药品,不符合发布药品广告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收回地佐辛注射液《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苏药广审(文)第2010010018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