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巩固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成果,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要求,省局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换发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换证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就进一步做好换证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1月10日,我省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480家,经省局组织对换证资料进行审核和对部分企业抽查,421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换证要求,予以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药品生产企业303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4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32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34家、医用气体生产企业48家。
有59家企业因迁址改造、资产重组、破产和转产等原因,目前《药品GMP证书》已整厂过期,不符合本次换证要求,未予换发新证。其中,有20家企业因迁址改造、资产重组等原因申请暂缓换证。另有39家未通过认证、转产的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已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在421家予以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因制剂《药品GMP证书》过期,不符合换证要求,造成生产范围减少的有63家;因原料药品种《药品GMP证书》过期,而不予换发该生产范围的原料药有459品次,涉及81家药品生产企业。
二、换证后续监管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延期换证企业的监管。对因迁址改造、资产重组等原因目前暂不具备换证条件,申请暂缓换证的20家药品生产企业,各市局应指导、督促其抓紧进行搬迁改造或资产重组,并对生产现场按照换证要求组织全面检查,保证换证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加强对延期换证制剂和原料药品种的监管。对因不具备《药品GMP证书》,在换证中减少制剂或原料药生产范围的企业,如需重新增加生产范围的,各市局应依据《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范围的要求,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撤销的初步审核工作。对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范围的许可事项,各市局应严格组织现场检查、认真撰写检查报告,尤其对共线生产的品种应重点描述其工艺特点和清洁验证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要求,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记录企业质量受权人变更情况。要严格审核质量授权人资质证明材料,在《江苏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报告表》“备注”栏中签署市局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持副本、质量受权人变更申请报告及报告表到省局备案。
(五)加强对新增原料药品种的监管。原料药合成与精烘包,原则上生产地址不宜分开,如某些特殊原因需将合成与精烘包分场地进行生产的,各市局应要求企业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时注明在申请报告和变更表中,并在现场考核中对其合成过程作重点考核。对合成和精烘包工段分处不同省辖市的企业,相关两个市局应共同组织检查组对其现场进行检查,并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职责。
(六)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监管。在委托生产现场考核时,应重点检查其委托生产品种是否按GMP标准组织生产,委托生产品种的储存和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批生产记录中是否有委托方委派的专人签字。在日常监管中,应将委托方和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开展对辖区内委托和受托生产的专项检查,确保委托生产品种的质量安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