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贯彻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 号令),我局对 2005 年制订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新版《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开展旧证换发工作。

为平稳过渡,旧证延长使用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旧证自动失效。

现印发新版《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式样,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版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式样

二 OO 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