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高教生〔2013〕1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精神,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紧落实,并将贯彻情况报告省委高教工委学工部。
联系人:魏星 电话:029-88668671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9日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推进全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
1.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大学生的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大学生的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2.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优良品格;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制和机制
3. 各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关学科教育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要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4. 高校应当健全学校、院(系)、学生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岗位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成立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专门机构,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系)要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5. 各高校要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6. 各高校应加强与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的合作与对接,开通学生在相应医院就诊的绿色通道,对于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及时提供专家会诊、住院等就医保障。同时,应将学生因精神疾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到学生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保证学生不因经济负担延误治疗。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7. 各高校应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每校应按照生师比(包括研究生)3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应少于2名,同时应根据学校实际配备兼职教师。
8. 各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按照与课时同等的办法计算相应工作量。
9. 各高校应重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