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及浙江省医疗机构精神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6]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及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依法执业监督工作,促进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规范化开展,我委研究制订了《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及《浙江省医疗机构精神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9日
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是指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遵循合法性、经常性、公平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则,将监督工作与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内容
第五条 机构执业资质监督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及项目范围;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相应诊疗科目(计划生育科)及具体技术项目。
第六条 执业人员资质监督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是否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二)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重点核实单独从事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资质情况。
第七条 日常运行情况监督
(一)房屋布局是否符合功能要求;
(二)配备的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的相关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三)常用的药品、器械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相关人员是否配备到位。
第八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的监督
(一)排摸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
(二)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三)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鉴定技术行为。
第九条 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监督
(一)出具证明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出具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条 农村育龄夫妻免费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一)是否按要求开展节育手术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
(二)是否收取相关费用;
(三)是否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四)是否按程序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查验证件
(一)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核查有效期、校验情况、登记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计划生育科)、具体的技术项目等。
(二)与现场实际开展的具体项目进行对照,核查有无超出批准范围开展项目。对暂缓校验的机构,查看其在暂缓校验期内是否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工作。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只核准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核准其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没有核准的,查看妇产科或计划生育门诊是否从事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等项目。
第十二条 查看现场
(一)现场查看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如发现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等资质的机构内设置计划生育手术室,有相关宣传资料,门诊及手术登记记录,相关药品、设备、器械等,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排摸有无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线索。包括询问就诊人员接受手术的情况、查看其病史,查计划生育手术科室排班表,检验科、B超室病人检查登记记录,病人挂号收费情况,药房查麻醉药品入库及使用等管理情况,必要时手术室翻查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