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3日    来源:不详    阅读次数:131
                                   武教基[2006]49号

各区教育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在“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武教基[2005]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导向机制,市教育局决定于2006年11月份在全市启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评估工作。现将《武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馈。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武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评估标准
(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纲要》精神,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通过评估,推动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普及化,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践性、针对性与实效性,提升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二.评估原则
    (一)激励性原则
    发挥评估的激励导向功能,鼓励学校积极展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成绩,引导学校科学、规范落实《纲要》、《指导意见》要求。
    (二)发展性原则
    客观评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效果和达标水平,及时指导受检学校进一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创新性原则
    提倡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需求,自主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新思路、新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评估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学校)
    四.评估内容及办法
    评估标准按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三类,从“规划管理”、“组织实施”、“氛围营造”、“队伍建设”、“特色创新”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标准见表一、二、三。
    评估的满分为100分,其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构成。根据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分配不同权重,赋值计分。评估的实际得分,按照80分以上为合格的标准确定评估结果。评估采取以下方法:
    (一)工作汇报法(a)。评估小组听取被评估学校的口头汇报,审阅自评报告。
    (二)资料查阅法(b)。评估小组查阅被评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实地考察法(c)。评估小组实地察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硬件设施和环境布置情况。
    (四)教师座谈法(d)。评估小组随机抽取被评估学校的专、兼职心理辅导员、班主任教师、非班主任教师进行座谈,了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五)学生座谈法(e)。评估小组随机抽取被评估学校的学生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反馈意见。
    (六)教学观摩法(f)。评估小组通过观摩一节心理健康教育课(高中为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了解被评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状况和教学水平。
    五.推荐比例
    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则上按不超过辖区内中小学总数的5%推荐申报;新城区原则上按不超过辖区内中小学总数的2%推荐申报。
    六.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学校自评。各中小学校应成立由校长牵头,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自评工作专班,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认真对照《武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评估标准(试行)》,结合本校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二)审核推荐。各区教育局应由分管领导牵头,基础教育部门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业务机构参与,组织对区属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在对申报学校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实地评估基础上,按分配比例,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
    (三)评估认定。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对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市教科院教科所青少年心理辅导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并具体实施。由评估小组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多方座谈等形式,对推荐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将在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学校,市教育局将予以认定。对授牌的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市教育局将实行滚动管理,并定期(两年一次)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武汉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称号。
    武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评估标准(试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