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下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狱教改〔2007〕19号)
各监所、监狱总医院:
现将《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局《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与心理调节方法,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思想改造、心理发展规律,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促进罪犯身心健康,促进监管安全稳定,促进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心理预防与心理发展相结合、知识传授与方法指导相结合、心理健康教育与日常管理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四、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使罪犯了解心理健康基本常识,学会识别心理问题,掌握对心理问题进行自我调适的方法和寻求心理帮助的途径,挖掘违法犯罪的心理根源,消除不良心理,矫正犯罪心理,提高心理素质。
五、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主要由常识性教育、宣传性教育和辅助性教育组成。
六、心理健康常识教育,是指通过课堂式教学,普及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讲解犯罪心理及改造心理,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树立心理健康的科学观念。
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应围绕《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大纲》实施,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著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基本教材。主要采用集体授课的形式,也可以播放讲课录像。
所有能正常参加学习的罪犯都应当接受心理健康常识教育。罪犯刑满释放时,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合格率达95%以上。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合格率是指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的罪犯中,心理健康常识教育考核合格的人数所占的比例。
每名罪犯接受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应达到50课时。
七、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是指运用改造小报、黑板报、广播等狱内宣传工具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在世界睡眠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特殊日期举行专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心理健康宣传教育要结合罪犯中常见的心理问题和季节性、阶段性不良心理倾向,加强引导。内容可以包括:日常生活事件的心理应对,如离婚或分手、婚恋中的困惑与危机、亲人亡故、家庭关系、丧失等问题;形势、外部环境变化的心理应对,如年终评审、减刑、假释、狱内外重大事件等;季节性心理调适,如春季慢性疲劳综合征、夏季“心理中暑”、秋季莫名伤感、冬季情感障碍等。
八、心理健康辅助教育,是指针对罪犯存在的心理问题,运用心理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罪犯开展诸如辅导和讨论等各类辅助性的心理健康指导活动的一种教育形式。
心理健康辅助教育形式多样,常用的是专题讲座、现场答疑、知识竞赛、团队辅导、心理情景剧、小组讨论、阅读心理书籍等。辅助教育应结合日常管理教育重视对短刑犯、老年犯、病残犯和罪犯常见的紧张、焦虑、抑郁情绪进行专题系列的教育,并加强跟踪研究,不断总结经验,使辅助教育活动发挥有效作用。
九、罪犯心理健康常识教育的考核由各监所负责,每年组织一次考试,采用出试卷的形式。凡是入监满一年,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罪犯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监狱管理局统一的合格证书,考试不及格的可以给予一次补考。考试的情况报局教育改造处备案。
十、罪犯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的表现纳入罪犯悔改表现中“接受教育改造”情况考核,由监狱心理健康指导室鉴定。考核不及格的,不能认定为“能接受教育改造”。
十一、本意见由局教育改造处负责指导实施,各监所心理健康指导室负责实施。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罪犯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合格率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原《关于加强对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司狱教改[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大纲(试行)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一、教育性质与目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科学基本知识在监狱的普及应用教育。目的在于使罪犯通过学习了解心理健康基本知识,识别并掌握狱内常见心理问题和心理调节方法,缓解和消除不良心理,矫正犯罪心理,培养积极健康的心理,提高心理素质,促进思想改造。
二、教育方法与形式:监狱根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对罪犯进行集体授课,并辅之以必要的辅导活动、监组讨论、座谈交流、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影视剧观摩、报刊广播宣传、阶段测验等形式,帮助罪犯巩固学习效果,同时鼓励有能力的罪犯扩展性的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