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进一步做好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提高全民素质,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本区实际的精神卫生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精神病防治康复指标: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95%、显好率达90%、社会参与率达80%、肇事率控制在0.1%以下、检出率达7‰。
(二)普通市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达50%。
(三)青少年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45%。
(四)精神分裂症治疗率>70%、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60%。
(五)精神卫生达标小区达标率80%以上,其中精神卫生示范小区达标率占15%。
(六)每个街镇至少有一所基本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分工协作
本区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加强分工协作。卫生、计划、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规范。负责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精神卫生宣传;精神残疾的评定;社区精神病康复;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等工作。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民政部门应根据宝山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订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救济和救助政策,及时协调收容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人,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病人提供救治费用和康复服务。并负责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的组建和管理,遣返外地精神病患者等工作。
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精神病扶残、助残体系,落实日常监护措施,协调有危险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监护、处理及收治工作;协调精神疾病患者户籍调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和贫困精神病人专项经费的投入,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制定相应政策。将精神卫生知识列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
司法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精神疾病的司法援助政策。加强法制宣传,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保障精神病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
残联部门应负责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落实精防康复工作方案实施;加强对特困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康复后的精神病患者就业安置;组织亲友会;创建社区康复机构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质量的提高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妥善解决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应积极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医疗保险部门应保障参保人员中精神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执行精神疾病大病优惠政策等。
红十字会和慈善基金会要加大帮困、救助贫困精神病人力度,多渠道筹措经费,为重残无业特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门诊治疗费用,切实为精神病患者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