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监督发〔2015〕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计生协会机关各部(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454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14〕3号)的要求,我委决定于2015年6-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精神卫生法》。
1.《精神卫生法》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各地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
2.《精神卫生法》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卫生职责落实、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发病报告、社区管理、诊疗服务及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等方面。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抽检、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及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等工作情况。
3.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自身卫生管理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自治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2。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6月中旬)。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7—10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和组织对辖区工作进行抽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督查阶段。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于10月底对各地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上旬)。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5年11月5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2)上报。
(五)材料填报要求。
1.表格填写要求。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填报本辖区或本单位相关工作内容。(相关表格登陆广西卫生信息网首页/处室专区/综合监督处/文件通知页面下载)
2.总结报告要求。
各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应当分别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3.报送要求。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内的有关表格和工作总结汇总后统一报送,《精神卫生法》报我委疾控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责任处室和单位汇总核准后交综合监督处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上总结和汇总表均要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控处联系人:莫飞宇
电 话:0771-2635860
邮 箱:gxwstjkc@163.com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吴玉萍
电 话:0771-5311107
邮 箱:gxjdyk@sina.com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朱方辉
电话:0771-282409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