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教育局文件

 

丹教(200844

 

 

关于印发《中小学合格心理咨询室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中学、中心小学,市、局属学校,丹师附小、正则实小,有关成教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推动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中小学合格心理咨询室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市局将于下半年进行专项验收、评比。

 

附件:《中小学合格心理咨询室标准》(试行)

 

                      丹阳市教育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学合格心理咨询室标准(试行)

 

一、设施配置

1、心理咨询室有专用场地,设在方便学生进出且相对安静的非教学区域,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可分为办公接待和咨询会谈等区域。

2、咨询室内部通风采光效果较好,布局摆设合理,环境舒适、宁静、秘密。有教师办公平台。

3、配备一定数量的、可供师生阅览的心理健康读物。有心理测验量表或测量软件、学生心理档案管理簿册或软件。有计算机、音响、录音、档案柜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4、室内有适合咨询的专用电话、沙发、茶几和桌椅,室外有专用宣传橱窗和信箱。

二、工作职责

1、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检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相关资料要保密保存,有使用规则和使用记录。

2、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和教师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3、组织开展心理辅导活动,正常开展面询接待,对轻度适应不良的学生进行个体或团体咨询,并做好记录。

4、初步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专职心理咨询机构。

5、定期向学校提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经常与班主任及家长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7、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学生家长进行心理健康知识辅导。

三、人员要求

1、咨询室配有1名专职(主要负责)或2名以上兼职咨询员,其中至少有1名接受过市级以上专门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等级资格证书,咨询员的工作受到师生认可。

2、咨询员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3、咨询员认真总结研究本职工作,有相关论文或案例分析。

4、咨询员按咨询专业需要做好情况记录及资料保存,有工作台帐。

四、咨询管理

1、学校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有校领导分管心理咨询室的工作。

2、心理咨询室有学年工作计划,并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计划之中;每学年有工作总结。

3、心理教师资质证明,心理咨询室工作规程公示上墙。

4、心理咨询室所需经费要列入学校预算。

5、心理咨询室每周开放接待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有张贴于校园醒目处的开放时间表。在校园网上要有心理咨询的网页和心理咨询师的工作信箱。

6 学校对心理咨询员的工作有考核评价制度和待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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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领导:马宇凯    拟文科室:基教科    负责人:邹立忠

科室校对:戴二梅        稿:陆廷荣      送:桓韵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