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淄教基字〔2015〕25号
  2015-9-18 14:38:00   浏览841次 作者: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推动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和《山东省中小学生德育综合改革行动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推进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淄教发〔2012〕20号),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满足学生健康成长需求,结合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突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重点
  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通过开展个别心理辅导,为学生提供发展性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是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水平的工作重点。
  (一)普遍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是学校心理健康服务的主渠道和重要抓手。各学校要以服务全体学生为着眼点,普遍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小学和高中要积极开发心理健康教育校本课程,利用校本课程课时,开设心理健康课。初中要开足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通过国家课程校本化,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实施水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要有定期跟进的研讨机制,有开课记录,并有对课程的效果评价以及改进措施。各级教研部门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设的视导工作,指导各学校切实提高课程实施水平。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体系。各学校要将社会实践、主题体验、情景模拟作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渠道,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不同学段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体系,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水平。学校要确保学生每学期至少参与2次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在确保人人参与的基础上,要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指导学生根据个性心理特点选择参加符合自身需求的主题活动。同时,针对每个活动主题,各学校要尽可能设计丰富多样的活动项目,以利于学生根据个人特点自主选择,提高教育效果。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情况要计入本人心理健康档案。各学校要组织专人研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体系,形成初步文本,年底前由各区县教育局汇总上报。有条件的区县也可以分学段统一设计活动体系,在各学校推广实施。
  (三)加强对学生的个别咨询辅导。学校要用好心理辅导室,开设心理信箱,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心理热线和网络咨询平台,至少安排1名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负责。学校心理辅导室须定期开放,接受学生心理咨询,回复心理信箱中的学生或家长来信。学校校园网要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开展网上心理咨询。学校心理辅导室要有心理咨询情况记录,并定期召开心理咨询工作人员会议,评价咨询效果,交流咨询心得。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在辅导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但在学生可能出现自伤、他伤等极端行为时,应突破保密原则,及时告知班主任及其监护人,并记录在案。谨慎使用心理测评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并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自愿基础上进行,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疾病”标签,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要在完善现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学生成长记录机制、心理问题学生转介机制、学生心理健康干预机制,为学校提供优质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健全完善的机制保障。
  (一)普遍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机制。各学校要依托心理辅导室为学生建立成长信息记录。一般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心理状况、辅导记录等。辅导记录一般包括学生目前的心理状况、辅导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评估和鉴定,并有相应的分析、对策与辅导效果评价。学生成长信息记录、测评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各学校应根据学生成长信息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或个别心理辅导。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干预机制。各学校要认真分析、梳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心理容易产生问题的时间、事件节点,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明确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做到发现及时、处理得当,给师生适当的心理干预,预防因心理危机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生。在大型考试、竞赛以及评选、选拔类活动前后,要对参与的学生进行集体心理辅导,对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个体辅导。在入学、开学、放假、毕业和节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要做好学生群体和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工作,根据情况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各学校要普遍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学生心理干预预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应急教育机制。对一些面临家庭变故、重大挫折、突发事件或有严重心理障碍、行为问题的学生及时发现与诊断其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在惩戒学生前,要对惩戒对象心理承受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必要时由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跟进辅导。
  (三)健全心理问题学生转介机制。学校要关注个别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对他们进行积极的接触与干预。要建全心理咨询的转介机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发现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学生可转介给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对有轻度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咨询、辅导,当遇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时,要及时通知家长,并建议到校外专业机构接受咨询和治疗。转介过程要记录详实,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在发现、鉴别严重心理问题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三、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
  要高度重视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骨干带动、全员参与”的原则,着力实施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提升计划,提高全体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能力;按照“科学、实用”原则,着力推进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保证基本配置,满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各学校积极拓展校外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弥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在硬件设施和师资方面的不足。
  (一)实施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提升计划。各区县和局属各学校对照“每10个班配备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要求,在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基础上,制定专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的时间表,通过新招聘、兼职教师转岗、校际交流等方式,配齐各学校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专兼职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经过岗前培训,具备心理辅导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接受一定数量的专业培训。按照“骨干带动、全员参与”的原则,以校本培训为主要方式,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能力培训,提高全体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能力,促进教师“一专多能”发展。原则上,各学校每学期要举办一次面向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在职教师一个聘期内(3-5年)要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班主任和专业心理健康教师每年要接受1次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专题培训。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要注重教师自身心理健康问题,关心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减轻教师的精神和心理压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加强和规范心理辅导室建设。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心理辅导室建设,切实发挥辅导室在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建成心理辅导室的学校,要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心理辅导室和学校卫生室合设的学校,要转变观念,尽快实现分设。各区县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心理辅导室定期对学生开放,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均应开放,课间、课后等非上课时间应有一定时间向学生开放,并安排专人值班。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辅导室工作正常开展。心理辅导室应免费为本校师生、家长提供心理辅导。心理辅导室应为学生建立成长信息记录,应根据学生成长信息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或个别心理辅导。
  (三)积极拓展校外教育资源。各学校通过聘请顾问或与校外心理咨询机构建立联系等方式,扩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水平,为学生提供恰当、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加强家庭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中来,确保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各区县要加快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学生丰富校外活动、培养健康心理提供条件。
  (四)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考核。继续将学校推进心理健康教育情况纳入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考核和普通高中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评价内容,完善评价方式,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区县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发挥考核评估对心理健康教育的促动、导向作用。推进建立工作过程评价与工作成效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继续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建设,鼓励支持各学校争创国家和省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优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做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教育内部宣传平台,主动通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展,介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宣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典型人物,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重视利用工作简报、邀请视察、当面汇报等适当形式,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要重视做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特别是在专兼职师资、辅导室建设、经费投入、课程开设、活动开展等方面的数据统计,为工作宣传提供依据和素材。
  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0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淄博市教育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