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政发〔2014〕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为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外的审批事项,包括由国务院决定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部门规章或“红头”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通过集中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内容和方法
(一)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自治区各级政府规章及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立法程序提请修订相关法规后取消;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衔接,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清理意见,报自治区审改办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二)取消和调整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单位)原已承担或承接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诸如面向地方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管理类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或者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确需保留的,经自治区审改办会同法制办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确需保留且不宜调整为行政许可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在下一步建立政府部门权利清单时列入政府部门职权目录,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三、清理程序和步骤
(一)部门清理。2014年9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本部门(单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列出事项清单,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调整的具体意见及依据,认真填写《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见附件)报同级审改办。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中央驻宁单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按国务院部门要求开展,清理结果送同级审改办备案。联系人:李学军、李伯梁,电话:0951—6038162邮箱:nxbbtgc@163.com。
(二)审核确认。2014年10月底前,各级审改办结合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会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
(三)公布实施。2014年11月底前,各级审改办依据审核情况,提出清理建议,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分别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清理原则,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清理中涉及需要国家和自治区修订相关法律、规章的事项,要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
(二)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和列入政府部门职权目录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要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为确保清理工作统一、规范,各市、县在提交政府审定清理意见前可先与自治区审改办沟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