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价、分析和安全预警能力,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11﹞46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大力推动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模式,设区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原则上按照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专职技术机构建设,设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机构,配置人员和办公场所;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门部门及人员和办公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置人员和办公场所;以适应监测工作需要。在队伍建设方面,要选拔业务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监测岗位,以药学、临床医学或流行病学等专业背景人员为主构建监测技术骨干团队,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经费投入,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重点保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创造条件。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并以监测网络建设为依托,配齐工作所需装备,建立规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和评价等业务管理体系。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能和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规范、运行有序,监测、分析、评价和应急工作到位。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d/file/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1-12-19/8b26ebbc54a3f265be821892c6276a48.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