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两标准”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食药监市〔2004〕79号)附件2-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附件2-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是否合格

1

零售连锁企业应为企业法人,并有5个(含)以上直营连锁门店。

□,否□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

2

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否□

3

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否□

4

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否□

5

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否□

6

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

□,否□

7

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3年以上(含3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否□

8

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否□

9

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否□

10

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否□

11

零售连锁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计算机专业学历的计算机管理人员,维护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

□,否□

12

零售连锁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否□

第二部分

设施与设备

13

零售连锁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否□

14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阴凉库、冷库,总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