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开展钢铁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工作。相关稽查档案、稽查汇总表、专项稽查报告请于9月1日前上报我厅。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2号),现将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文书格式进行了规范,请遵照执行。联系人: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杨琳;联系电话:0571-28869049。
附件:1.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2.稽查档案资料上报要求
3.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文书格式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