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 〔201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 我省的相关实施细则,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 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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