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 〔201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 我省的相关实施细则,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 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