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

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严格实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市、县(市)河流的交接断面(包括省界和入海断面,详见附表)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第三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某些交接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河流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交接断面水质数据原则上采用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相邻的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联合监测。联合监测的技术规范及监测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交接断面有水文站的,原则上采用实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其他交接断面,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组织相邻的行政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联合监测分析,提出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数据。联合监测分析的技术规范及监测分析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交接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应保持监测时间的一致性。

第六条 交接断面水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设区市、设区市本级、县(市)行政区,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三项考核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平均值计算,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等次确定。

考核指标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优秀;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良好。

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但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优秀;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良好。

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且出境水质劣于入境水质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合格;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不合格,其中出境水质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质下降幅度的,仍评定为合格。

第七条 当某一行政区有多个出境断面时,应依据各出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Cn)和水量(Qn),加权平均计算出该行政区出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C)。计算方法如下:

C=(C1×Q1+C2×Q2+…+Cn×Qn)/(Q1+Q2+…+Qn)

平原河网地区水文特征复杂,某些交接断面容易发生倒流、滞流,对这些交接断面,应采用其顺流时的水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采用加权平均法时,考核所对应的水质目标,也采用加权平均值。

平原河网地区确实难以测出流量、流向数据的县(市),行政区出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可以采用各出境断面污染物浓度算术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法时,考核所对应的水质目标也采用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审批、安排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问责制。各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各市、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包干负责的“河长制”,落实河流水环境保护责任。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审批相挂钩。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市),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市、县(市)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市、县(市)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出境水质达到合格要求时,所在地市、县(市)政府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定,确实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解除限批措施。

第十一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

纳入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范围的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其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作为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测算的重要依据,按照《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08〕12号)执行。

未纳入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市),根据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情况和水质改善或下降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出境断面最差水质指标与上年相比的改善幅度(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在10%以内、10—20%、20—30%、30—40%、40—50%、50%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出境断面最差水质指标与上年相比的恶化幅度(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在10%以内、10—20%、20—30%、30—40%、40—50%、50%以上的,分别处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年度奖励处罚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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