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2014年工作重点》(长三角气协办〔2014〕7号)和《长三角区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长三角气协办〔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里已作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部署,认真
贯彻落实。
附件:
1.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2014年工作重点》的通知(长三角气协办〔2014〕7号)
2. 长三角区
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三角气协办〔2014〕8号)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
6月13日